国家规定事假不能超过多少天?
职工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职工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
关于事假,在《劳动法》中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的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15天。”
事假一般是指职工的探亲假、婚丧假、事假。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对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事假不能超过上述规定,超出部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双倍工资。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职工符合本规定探亲待遇条件时,应当给予假期;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前款所称公休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您国家法律法规外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安排的用于本人照顾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假期。
事假在《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并无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安排职工休大年假的,留职停薪;(二)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80%的标准计发法定节假日报酬;(三)其他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粉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其当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年限,视为员工当年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四、职工请事假(包括婚假、哺乳假等)超过5天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以及事假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相应待遇。”
《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均没有具体规定事假的天数。
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事假累计3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30年以下,请事假累计6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会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职工请婚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期期间,其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