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国家规定201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如果劳动者是独生子女而用人单位没有实行晚育、或女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采取其他手段造成的不孕或流产,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引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三十天至五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引产的,给予五十五日产假。产假期间缴纳社保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在产假期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生育津贴:为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休假期间发生的应由本单位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
三、关于缴纳社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劳动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应当支付赔偿金。
3、《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
相关政策
1、根据《劳动法》第6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4号)规定:“职工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4、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