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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科技创新发展,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类型包括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项目奖、社科类奖、组织奖四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三条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成果配套奖、论文奖、专利奖、专著奖和标准奖。科技创新成果奖重点奖励发表顶级期刊论文和高频次他引论文,激励青年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产出高水平成果,奖励为学校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
第四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以《北京科技大学有关科研奖励及级别的认定》为准)的科研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奖励标准
级别
奖励类别
等级
完成人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
最高科学技术奖
——
300
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50
二等奖
30
省部级
自然科学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
一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奖励金额在相应等级奖励标准上提高50%。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的成果,按照我校第一完成人员的排名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成果,按照我校在获奖完成单位中的排名给予奖励:
1、排名第一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并且给予第一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0万元奖金;
2、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50%奖金;
3、排名第六至第十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30%奖金;
4、其它排名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10%奖金。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成果,按照我校第一完成人员的排名给予奖励:
1、排名第一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金,并且给予第一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0万元奖金;
2、排名第二或第三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50%奖金;
3、其它排名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30%奖金。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按照我校在完成单位中的排名及我校第一完成人员的排名给予奖励:
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完成人全额奖金;并给予第一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0万元奖金;
2、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为完成单位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完成人80%奖金;
3、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完成人50%奖金;
4、我校其它排名的,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完成人10%奖金。
(四)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我校为获奖完成单位的,按照单位(人员)排名给予奖励: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获奖成果,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完成人全额奖金;以我校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或我校人员为第二、第三完成人的获奖成果,按表1奖励标准给予完成人50%奖金;其他排名均不予奖励。
第五条为了鼓励申报,对“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是第一完成人的,如获得推荐资格、通过形式审查但未获得国家奖励的科研成果,给予完成人5万元奖金。
第六条对论文、专著和专利等成果按照自然年度内的实际发生数给予相关奖励。
第七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为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按下列类别和标准给予奖励。
1.发表在《》、《》上的研究类论文,奖励30万元;
发表在《》、《》上的综述和评论类论文,按照一区论文奖励。
2.SCIE收录论文按照JCR分区表(中国科学院情报中心提供)分区奖励:一区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为我校教师且年龄在40周岁(含)以内的科研人员(年龄以奖励当年计算),奖金提高50%;二区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三区、四区或无分区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3.对同时满足上述一、二款中一项以上奖励条件的论文,依据单篇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4.论文单篇SCIE他引次数按照下述标准予以奖励(仅奖励一次):论文发表后五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50次(含)小于100次的,每篇奖励2万元;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0次(含)小于200次的,每篇奖励5万元;单篇他引次数大于200次(含),每篇奖励10万元。
第八条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我校科研人员作为主编或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不包括教材),经学校认定,给予每部1万元奖励。
为了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出版优秀学术专著,另设立优秀专著奖,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外观设计每项奖励0.1万元。对于申请国际专利(PCT),每项奖励0.5万元。学校作为共同权利人的,按上述标准的1/2奖励。
为了鼓励我校科研成果和专利实现成果转化,另设立专利成果转化奖,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对国家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我校人员为负责人且我校为主持单位制订的,每项奖励5万元;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制订的,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三章 科技项目奖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特别鼓励组织牵头承担重大项目。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一)设立项目奖
纵向项目单项财政专项经费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按所提学校管理费的30%给予奖励;
企事业委托项目单项连续三年内实到研发费用(不含外拨经费和为外单位购置设备经费)累计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按该三年学校所提管理费的30%给予奖励;
纵向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单项当年实到研发费用(不含外拨经费和为外单位购置设备经费)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另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设立重大项目奖
以我校为依托单位且我校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纵向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50万元奖励;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奖金按照项目执行年限分年度发放,已纳入校内其他奖励的,不重复授奖。
(三)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激励奖
为了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积极性,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激励奖,该奖励实施年限为2016-2020年。
以我校为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且我校科研人员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
以我校为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且我校科研人员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给予30万元奖励;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50万元奖励;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奖金按照项目执行年限分年度发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所属的项目已经得到学校奖励的,课题不再重复授奖。
(四)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激励奖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我国科技计划改革中新产生的一类国家科技计划,为了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在“十三五”期间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积极性,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激励奖,该奖励实施年限为2016-2020年。
以我校为依托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财政专项经费在500万元以内的,给予3万元奖励;项目财政专项经费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5万元奖励。
以我校为依托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以我校为依托单位且我校人员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给予30万元奖励;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50万元奖励;项目(课题)财政专项经费在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奖金按照项目执行年限分年度发放。
对于我校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任务书中工作单位明确为北京科技大学)且我校不是依托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上奖励按30%发放。
以我校为课题依托单位且我校人员为课题负责人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给予3万元奖励。
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进入答辩评审环节,未获得立项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所属的项目已经得到学校奖励的,课题不再重复授奖。“十二五”期间立项,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符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激励奖奖励条件的,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酌情给予相应奖励;未提出申请的,将按原办法执行。
本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第四款不重复授奖。
第十二条设立国家研究基地建设贡献奖。对当年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研究基地,给予建设团队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社科类奖
第十三条充分考虑理工科与人文社科类之间的差异,单独设立社科奖励体系,以促进人文社科科研的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学校教师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014年-2018年,对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上述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承担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类别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万元/项)
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其它类(含一般、青年、后期、
外译项目等)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及其它类(含一般、
青年项目等)
第十五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发表的社科类论文按下列类别和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社科类论文奖励标准
类别
论文来源
奖励标准
(万元/篇)
A类
被SSCI、AHCI检索期刊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B类
被CSSCI检索期刊中学科排名前30%期刊收录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0.3
C类
B类期刊以外的被CSSCI检索的期刊收录的论文
0.1
文摘转载论文成果与源期刊论文不重复计算,依从高原则奖励。理工科类与社科类论文不重复计算,依从高原则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给予完成人奖励。其中,对研究报告的奖励等同论文奖励力度。奖励标准见表4。
表4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
奖项名称
成果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
(万元)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全国教育科学
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论文类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
著作类
——
论文类
——
北京市哲学社会
科学优秀成果奖
北京市教育科学
成果奖
著作类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论文类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0.5
获得上述奖励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按照我校第一完成人员的排名给予奖励:
1.排名第一,按表4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金;
2.排名第二或第三的,按表4奖励标准给予50%奖金;
3.其它排名的,按表4奖励标准给予30%奖金。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应用类奖励主要对国家立法和重大决策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况进行奖励,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研究成果采纳证明文件或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为奖励依据,奖励标准见表5。
表5科研成果应用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
被中央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进入国家决策,或作为主要专家参与国家级规划
(由国务院颁布)编制
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刊载于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或入选北京市
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0.5
第五章 组织奖
第十八条切实发挥二级单位科研管理的策划、组织和协调作用,明确二级单位科研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根据二级单位当年科研管理绩效,给予科研管理负责人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根据二级单位当年的科研绩效(投入与产出比)给予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科研部依据本办法提出当年各奖项的表彰方案,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公示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争议情况,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对剽窃、侵害他人成果骗取奖励者,经调查核实后,报学校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2016年12月19日经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通过的《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