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平台被黑了出不了款怎么办 消费者要求退货被拉黑 微商平台消费维权难
退不了货的减肥茶和退不了款的化妆品
近一周来,来自消费市场与微商有关的投诉不在少数,更有消费者在退货、退款等维权事宜上被搞得焦头烂额、无从下手。
3月10日下午,张店市民刘昕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通过微商平台购物遇到的烦心事,在卖家“无效退款”的承诺下,作为买家的她却遭遇了退不了货的尴尬。
“起初,对方还通过微信与我沟通商议,后来听说我要退货,对方直接将我拉黑了。”
刘昕所控诉的对象是此前在其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减肥茶的一名微信好友,在其他好友的引荐下,两人逐渐变得熟识。
刘昕告诉记者,约一周前,她注意到对方开始在微信朋友圈推销一款减肥茶,而且销售情况非常火爆。
“据对方所说,因为自己有特殊关系可以拿到一手货源,因此才会拥有相对低廉的货源渠道。”
刘昕介绍,在与网上其他电销平台对比了同类商品的价格之后,她发现对方所售商品的价格的确便宜不少,在浏览了对方出具的商品电子版证书、检测合格证书及与销售量相关的截图后,她终于动了心。
“一盒360元,买两盒还可以赠一盒,我向对方转账 720元,几天后便收到了货。”
然而,在泡饮了这款减肥茶之后,刘昕感到身体明显出现不适,有时候一天最多会跑五六次洗手间,不仅导致整个人的精神状态非常差,甚至严重影响到了正常工作。
“我向对方提出了退货的请求,但对方却称我所出现的情况是‘正常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不支持退货。”
刘昕告诉记者,在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发现自己竟被对方拉黑,维权也因此变得无从下手。
无独有偶,3月12日晚,家住桓台的赵女士拨打本报调查热线反映,她通过个人微商渠道购买的400多元的化妆品,在退货后却遭遇到了卖家拒绝退款的情况。
“当时,在对方同意了我的退货请求后,我按对方告知的退货地址进行了退货。退货的物流信息显示,对方已收到了货,但我联系对方退款,对方始终不回复任何信息。”
据赵女士介绍,对此,她也咨询了工商等相关部门,结果发现,像她遇到的这类问 题 ,根 本 无 法 进 行 消 费维权。
》》记者调查
电商集散地消费维权难的背后
作为电子商务的新型集散地,微商交易平台究竟暗藏了哪些消费陷阱?消费者遭遇维权难这一窘境背后的根源又是什么?3月13日至 1 4 日 ,记 者 对 此 进 行 了调查。
3月13日上午,记者浏览微商平台后发现,目前,出现在微信朋友圈内的商品信息,受关注度较高的商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被冠以海外代购名头的各类婴幼儿用品;二是来路五花八门的女性化妆品;三是产地与发货地扑朔迷离的高仿奢侈品。
记者随机选择了一名标注地为广州、销售高仿奢侈品的个人微商进行攀谈。对方介绍,自己所售的“奢侈品”囊括了箱包、服装、饰品等几乎所有品类。
“你想要什么牌子都可以,像一线、二线奢侈品牌,大到皮具箱包,小到围巾眼镜,无论什么样的货都可以帮你搞到。”
详细询问后记者了解到,在这名个人微商处,像标注着Lv、Gucci等奢侈品牌 Logo的皮包,价格只需三五百 元 ,而 像 标 注 着 B u r - berry、等 奢 侈 品 牌 Logo的围巾、眼镜售价甚至不足百元。
“保证是一比一品质的货,从外观上根本看不出真假,很多散户都是从我们这里批量拿货的。”对方毫不避讳地说。
同时,这名微商卖家介绍,在此之前,其所销售的上述商品主要是通过大的电商平台销售,但随着大的电商平台打假越来越严格,无奈之下,他们才转战尚无明确监管的微商平台。
3月14日,淄博一家正规网络公司的负责人李泽泉向记者透露,目前,许多个人微商所售违规商品的好评率和成交率并非如买家群体所见所闻,各种令人心动的截图,实际上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截图器和微信对话生成器等 交 易 记 录 造 假 工 具 实现的。
“以个人微商为例,眼下,微商平台中的三无商家已成为该群体的主力,这类商家虽然都打着官方正品、厂家授权的旗号,经营行为却游离于传统电商的信用体系之外。”
李泽泉介绍说,由于个人微商身份的特殊性,其在现阶段微商平台的经营过程中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信息,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这也直接导致微商平台成了许多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外之地。
》》追根溯源
微商平台盲区内的监管之惑
现实中,随着微信平台的广泛应用,朋友圈已然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
调查中记者发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恶意诈骗等等。
采访中,记者从淄博市工商部门了解到,目前,活跃于微信朋友圈里的个人微商,多数没有实体店铺,多为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平台,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资质认证,工商部门难以介入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较大。
3月15日上午,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强对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由于微信社交平台并非购物平台,并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购物平台连带责任,因此事后维权十分困难,从交易性质上看,微信朋友圈中的交易属于双方的私下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并不适用上述法律条款。”
傅强告诉记者,目前,由于微商没有市场经营主体,只是代买、代销的关系,目前相关法规处于空白,不仅监管和维权存在一定难度,还衍生出一系列问题。
“例如,微商们选择的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在行业规范未能形成的情况下,导致微商交易混乱,缺乏约束,信用难以保障。不仅如此,作为交易主体,微商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利润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税务的逃避。”傅强说。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於伟律师对此表示,与正规的购物网站不同,微商平台的个体商家多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营销,消费者本人允许微商加入朋友圈,才可能接受其营销,因此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对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进行关注。
“同时,杜绝微商乱象不能只靠消费者,电商平台也应该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营造良好的环境。从根本上看,微商乱象的产生,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因此,面对微商井喷式的发展,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法,健全行业规范及执行标准,积极建立信用体系和第三方认证来规范,避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灰色地带。”杨於伟说。记者 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