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不能提款 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自律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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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
(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大病求助行为,建立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加强平台自我管理和第三方监督,推动营造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个人大病求助环境,特制定《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平台是指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可向用户提供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第三条平台开展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大病求助发起人(以下简称“发起人”)应为本人或其具备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监护人、近亲属或委托授权代理人。
第二章服务规范
第五条平台应在页面显著位置公开收费标准(包括平台服务费)、各方权责利等信息,做好风险提示,并且明确告知公众个人大病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
第六条平台应明确服务对象的范围。在求助人面临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境时,发起人可通过平台为求助人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平台应在发起人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在页面显著位置与发起人进行确认;求助人、发起人应承诺接受协议规则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个人发起大病求助时,平台应有序引导求助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
第八条平台应要求发起人按平台规定,提交发起人及患者身份信息、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等真实材料。材料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求助项目方可上线和生成筹款链接。
第九条平台应要求发起人尽最大努力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求助人的以下信息:
(一)疾病情况;
(二)治疗花费情况;
(三)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是工资收入、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信息);
(四)预期款项用途;
(五)基本医疗保障情况;
(六)商业保险情况;
(七)是否享受低保;
(八)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情况。
对于以上信息,求助人可自行提供证明材料,也可邀请第三方协助佐证。
第十条发起人在平台上发布的个人大病求助信息,不得包括以下内容:
(一)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二)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未经允许泄露个人隐私;
(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五)含有**秽、**、**、迷信、恐怖、暴力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发布的信息涉及风险因素、敏感问题,或容易引发他人不适,平台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平台应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实行机器智能和人工“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求助人、发起人有刻意隐瞒、欺诈等违规行为的,直接驳回相关申请。
第十二条平台应根据求助人所患疾病类型设置相应的个人单次求助金额上限,要求发起人按照求助人实际治疗需求填写求助金额。除极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单次求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发起人应在求助信息中说明原因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平台应对发起人及求助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核,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及相关法律认可的证件。
第十四条平台应合理限制求助人病情诊断证明及其他病情佐证材料的开具时间,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诊断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报告、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情说明。其他病情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报告、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平台应加大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可与其建立信息核实机制,通过合法途径持续提升个人大病求助项目的审查核实能力。
第十六条平台应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的收款方作出明确限定并进行审核。收款方应为求助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医疗机构、慈善组织。
第十七条平台应积极引入慈善组织、医疗机构、居(村)委会及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作为第三方协助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平台应帮助和引导求助人、发起人委托慈善组织为其承担所筹款项的接收、管理、分配等职责。
第十九条平台应要求发起人在申请提款时说明求助人当前治疗情况及款项用途。在提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平台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公众提出质疑,平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暂停相关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条平台应积极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新风尚,正面引导和鼓励求助人、发起人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传递爱心、回馈社会。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平台应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高效完善的风险管控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规管理、项目风险防控、舆情监控。
第二十二条平台应加强技术创新,重视网络安全防护,积极弥补漏洞、更新版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平台应确保所收集的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做好隐私保护。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时,平台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平台应构建全流程风险管控制度。平台之间应定期会商,互通有无,共建标准,联合加强个人大病求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溯机制,打击防范恶意筹款现象,对涉嫌诈骗、诈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应立即冻结筹款、终止项目、启动核查、协助赠与人依法维护权利,直至向法院起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平台应坚决抵制通过造谣、炒作、制造“悲情戏”、践踏求助人尊严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手段,蓄意制造舆论“热点”,传播个人大病求助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平台应加强业务合规性培训与考核,确保每一位员工以及志愿者、合作伙伴全面知晓并严格遵守“底线规则”。同时,对内部控制机制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内控需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平台应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制度,在项目发起时,以民事约定方式,明确告知发起人、求助人相关条款,并由其公开承诺:若出现失信行为,当事人接受相关条款约束和追责。
对涉及编造、夸大求助信息、病历造假、医疗款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恶意发起人、求助人,以黑名单形式进行一定范围的公示,并持续更新。凡是进入“失信筹款人”黑名单的,各平台不再为其提供服务。各平台共同参与制定黑名单标准,共享信息,交互联动,共同发布,并视情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征信机构。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平台应与新闻媒体、专家学者、慈善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赠与人、求助人等保持良好沟通,设立社会监督专用邮箱、电话,定期举行记者沟通会、新闻发布会,通报个人大病求助相关工作进展,回应公众、媒体关心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回应社会质疑,推动共建共享共治。
第二十八条平台应发挥自有优势,探索建立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将个人大病求助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确保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的信息对称,以透明建诚信,以公示展真相,最大程度排除不实信息。
第二十九条平台应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设置多种举报方式,在个人大病求助信息页面提供“在线举报”功能,开通举报邮箱及电话,方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和快捷举报。平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与相关方沟通核实情况。若举报属实,应立即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平台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组建工作团队,完善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新闻发布等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正能量传播。平台应为新闻媒体开展监督提供便利,保证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权威性、公开性与可信度。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平台应通过发布声明、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公开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问询、质疑。
第五章公平竞争
第三十一条平台应以用户服务为导向,推动建立并维护公平的行业秩序,依法开展个人大病求助业务,共同促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运营中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各方合法权益;并将下列准则作为平台内部规范,约束所有员工:
(一)不得采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贬低、诋毁其他平台的声誉;
(二)不得对服务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三)不得采取购买其他平台“竞价关键字”等方式,恶意导流;
(四)依法运营,公平竞争,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得订立垄断协议,不得进行“恶意点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进行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的交换,不得从事有关法律所禁止的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损毁其他平台财物;
(六)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平台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平台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维护行业声誉,保障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其他组织、个人对平台采取歪曲事实、恶意诋毁等不正当行为的,各平台应共同予以抵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每6个月重新审查和修订完善,更新版本一次。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面向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开放。自愿加入本自律公约的平台共同遵照执行,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应的系统改造。
稿件来源: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机制办公室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