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论坛发帖 【以案说法】论坛任性发帖,惹出网络名誉侵权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的力量已经越来越大。但有些人视网络为法外之地,肆意实行语言暴力、恶意中伤等。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泄一时之愤而在论坛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网络名誉侵权案。
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汽车进入主干道时与骑电动车逆向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当场赔付李某2000元。
得知此事的张某妻子王某却认为,李某就是网上经常被曝光的“碰瓷”,自己丈夫被人讹诈了。一直耿耿于怀的王某越想越气,就在本地某论坛发帖,称李某“泼皮无赖”、“专业碰瓷”、“讹人钱财”,并附上了事故现场照片。
随着点击量的不断增加,李某一时间成了“网红”,经常受到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异样的眼光甚至嘲讽,他为此感到苦恼不堪,并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
虽然某论坛在李某向其说明情况后及时删除了相关帖子,但该负面影响依然困扰李某。于是,李某将发帖人王某诉之法院,请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发帖是为了揭露李某的“碰瓷”行为,是出于公义,并非诋毁李某的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曾因“碰瓷”诈骗等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也不能证明此次事故是李某故意“碰瓷”,其在网络发表的不当言论,贬损了李某的名誉,应发布道歉声明。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在某论坛刊登道歉声明,恢复李某名誉,消除影响,同时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统计,截止2021年6月,我国的网民数量达9.89亿,占总人口的70.6%。面对虚拟网络世界中庞大数量的网络用户,如何合法使用网络是我们所有网民面临的首要问题。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包括网络侵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也要承担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名网民,我们要明白朋友圈、微博、论坛虽然虚拟,但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应知法、守法,切不可为逞一时之快,泄一时之愤而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王某自认为李某是“碰瓷”,其丈夫不应该赔偿。但是她没有选择合法途径维权,而是在论坛上任性发帖,进而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