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注不让提 第三方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处罚案的思考
随着各地对第三方运维执法检查力度的深入,一些第三方运维公司受到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的被曝光,第三方运维公司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相关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第三方运维公司老板为降低运维公司风险,纷纷采用注册多个运维公司进行业务承揽,一旦一个公司出现了问题,其它公司业务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多个运维公司采用同一套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甚至运维人员和物资都是一套人马,一个运维公司出现的问题其它运维公司也是同样的问题,运维公司降低风险的同时,运维主管和运维人员的风险和责任并未降低。邢台在线监测者说通过对一起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经理及运维人员受处罚的案例进行分享,以引起相关单位及人员对经营模式及运维管理的思考。
案例详情
运维公司1: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你单位(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为浙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在线监测运维服务中,VOCs在线检测监控设备数字采集仪未设置湿转干公式,且安装一套冷凝设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要求;氯化氢检测设备不具备自动校正功能,质检校验记录显示为自动质控,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壹拾伍元整(¥45815);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
运维公司1:你(任**)作为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A区域经理,负有主管责任,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
运维公司1:你(沈*、朱**)是运维人员,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每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共计¥10000。
运维公司2: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19日对你单位(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在线监测运维服务的某光伏公司、某能源公司、某新材料公司进行调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13日某光伏公司和2022年12月14日、2023年1月17日某能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在线比对检测过程中,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公式设置错误,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失真,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3月26日,某新材料公司无全流路校准记录,设备校准超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人民币玖万零伍佰元整(90500)。
运维公司2: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19日对你所在单位提供在线监测运维服务的某光伏公司、某能源公司、某新材料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任**)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13日某光伏公司和2022年12月14日、2023年1月17日某能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在线比对检测过程中,运维人员在线监测设备公式设置错误,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失真,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3月26日,某新材料公司无全流路校准记录,设备校准超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你(任**)作为你单位的A区域经理,负有主管责任,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伍拾元整(¥18950)。
运维公司2: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6月25日对你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所在单位负责某能源公司的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你(汪**)是负责人;某检测公司负责某能源公司的自行监测及在线设备的比对检测;你所在单位协助测试水样后,将数据发给某检测公司。2022年12月14日、2023年1月17日,你使用了错误的公式计算数据,你将该数据发给某检测公司工作人员,某检测公司作出的两份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中的表3化学需氧量值检测结果,在线仪器测定值数值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化学需氧量历史数值不匹配,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运行技术规范》标准。你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运维公司2: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所在单位提供在线监测运维服务的某光伏公司、某科技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吴**)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13日某光伏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在线比对检测过程中,运维人员在线监测设备公式设置错误,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失真,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3月26日,某科技公司无全流路校准记录,设备校准超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你(吴**)作为你单位派驻企业的运维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注:企查查信息显示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均为陈**,即一个老板注册两个运维公司在同一地区与排污单位签订运维合同,任**为两个运维公司的A区域经理,且两个公司均在存在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运维公司、运维区域经理及运维人员均受到了处罚。
相关要求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
案例思考
1.“VOCs在线检测监控设备数字采集仪未设置湿转干公式,且安装一套冷凝设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要求”,目前NMHC-CEMS多数为热湿法原理,需要进行测量湿基浓度转换为干基浓度,但是安装冷凝器的NMHC-CEMS测量数据为干态浓度不需要进行干湿基换算,同时不同行业排放VOCs中成分不同,沸点有所差异,冷干法采样是否会对测量数据造成影响,需要进行具体的测试和分析,中并未提及冷凝器不能使用。冷干法和热湿法NMHC-CEMS适用于哪些行业和哪些成分的监测有待研究测试。
2.“氯化氢检测设备不具备自动校正功能,质检校验记录显示为自动质控”,氯化氢为非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多数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同时现有的常规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多数也不具备自动跨度校准功能,现场记录中填写为自动质控,反应出运维人员对设备功能的不了解,运维公司对非常规污染物的重视程度较低。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方法及技术规范的完善是提高第三方运维公司重视程度的有效措施,同时第三方运维公司加强技术培训及日常运维工作的考核是降低运维事故的有效手段。
3.排污单位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比对检测,运维人员使用错误的计算公式将数据发送至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在线监测设备上无相关数据,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受处罚。第三方运维应该如何面对第三方检测公司的比对检测,第三方检测公司应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此案例中第三方运维提供的数据在线监测设备内无相关数据,运维人员对其提供的不实数据负责。试想如果运维人员提供的错误数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还是比对合格,深层次的事情需要我们去思考。同时第三方运维如何明确与第三方检测间的责任需要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者去思考。
4.“无全流路校准记录,设备校准超期”,在线监测设备不具备全流路校准功能的,运维单位应向排污单位告知进行升级更新,运维单位供应的设备且不具备相关功能,运维单位提出后怕被要求改造升级,增加成本支出,运维公司不让提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设备+运维的模式一旦设备功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时,设备和服务供应商不提不说是形成运维事故的主要因素,排污单位对设备和运维服务的风险隐患排查是降低事故的主要方法,同时设备+运维的供应商即要保证设备质量又要保证服务质量是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5.两个案例中第三方运维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及处罚金额合计20.3815万,区域经理任**共计处罚3.295万元,涉及运维人员沈*、朱**、吴*、汪**四人,共计处罚2万元。两起案件共计处罚25.6765万元,涉及公司处罚的运维公司承担,涉及运维区域经理和运维人员处罚的运维公司是否会承担?一个老板多个运维公司开展业务的,复制化的管理和人员复用化存在的问题是老板们需要面对和深思的问题,而运维公司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常态化的运维考核才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END